买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
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逮捕,
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
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
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
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