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定。
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决议查阅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原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询问权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法人代表是否享有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法人代表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知情才能代表法人履行职权,所以法人代表一般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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