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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行政诉讼中的一审二审有以下区别: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
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当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那如果案件审理较复杂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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