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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怎样履行互为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债务种类、品质不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相互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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