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要有发票等票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用(要有发票票据);
4、护理费(需要医院的医嘱明确说明需要护理);
5、必要的营养费(以实际支出的营养费为标准);
6、住宿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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