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并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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