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在婚后购买仅归妻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妻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
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妻子的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丈夫给妻子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因此珠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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