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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银首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钻戒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珠宝在婚后购买仅归妻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妻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

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妻子的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丈夫给妻子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因此珠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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