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调解:男方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清晰表明自己希望与对方和好、维护婚姻关系的想法。
(二)证明共同生活基础:收集双方共同居住的记录,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等;提供共同照顾子女或老人的相关凭证,像带老人看病的病历、子女学校活动的参与记录;保留近期双方沟通和好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此证明夫妻还有共同生活的基础。
(三)举证改正行为:若之前存在导致婚姻矛盾的行为,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如戒除恶习的证明、写的承诺书等,表明自己已经改正。
(四)提出不准离婚情形:如果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不准离婚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二次起诉时,着重向法院说明夫妻感情还有修复的可能性,请求给予和好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