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被执行人不能
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
民法院可依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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