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根据《中国公民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审核收养人子女数的情况。【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