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诉讼管辖有如下分类:职能管辖、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其中检察院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由检察院管辖,
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2、《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