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能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人需要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在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随意离开会影响这些义务的正常履行。
(二)保证人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若保证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保证义务。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及时报告,保证人会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