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治理结构较为灵活,能适应多种经营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需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为发起人。
股东依据其认购的股份额度对公司负责,公司同样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这类公司可公开募集股份,规模往往较大,治理结构相对复杂,对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此外,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形式。
即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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