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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六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明确指出:在港口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若出现以下情形,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一,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作业;其二,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对于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等情况。

倘若您涉及相关事务,无论是面临处罚还是想避免违规,都务必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与合规性。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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