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它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到票据时需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银行本票则是由银行签发,银行承诺在见到票据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这些票据的见票即付特性,很好地体现了票据的流通性与支付的及时性。
当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同时,对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以及背书转让行为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加以约束,这样就能有效保障票据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与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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