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
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
解除合同并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
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