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盗窃罪中的“
数额较大”,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分析。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可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其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前条规定标准的50%认定“数额较大”:
第一、曾因盗窃受过
刑事处罚;
第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
行政处罚;
第三、组织、控制
未成年人盗窃;
第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
第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
第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
第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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