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
(如
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能力、
被害人自我
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2、鉴定的启动权由
司法机关行使,辩方仅享有申请启动鉴定或者申请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的权利。
3、法律依据:《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