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典当的第三人监管通常是指根据监管人、
借款人、典当行之间的监管协议,由监管人代典当行占有当物并履行保管、监控责任,即典当行对当物形成间接占有。监管人的监管应当凭典当行的指示,在监管期间应提供适宜的仓储环境,妥善保管,避免当物的毁损或灭失。监管人也应当及时、定期向典当行报告当物的状况,在借款人赎当时应遵照指示解除提货限制或对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在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或者仅由典当行间接占有当物的情形下,监管人作为典当业务第三人介入这种模式主要是在经济实践中使当物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