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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根据国家经济法的具体规定来分析,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大体量竞争经营者,还是要看具体的市场经营者,主要还需要看其竞争范围和竞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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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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