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
空头支票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
违规行为将实施行政处罚。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
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但在支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还影响到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等。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通知》,从四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
处罚。其一是将对开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和标准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人行及其分支机构每日还会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签发支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二是建立空头支票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其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四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如罚款代收机构若占压、挪用罚款,人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对其给予处罚等。该负责人还透露,下一步人行还会大力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尤其是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