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修建的厂房拆迁不需要赔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厂房拆迁承租人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一般赔偿的主要是经营的设备以及还有产生的价值;对于其它基础的费用是不能要求支付的;但承租人在要求赔偿时也要确定自己符合法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