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运输毒品罪规定了与
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同的
法定刑,根据情节轻重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不同类型区别对待:
1、对于运输
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
主犯或者毒泉、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
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或者
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标准,依法从严惩处,该
判处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
2、对有
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
初犯、偶犯的,因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
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
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