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辩护人认为:
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
罪名,存在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有罪的几个
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
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
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
肇事罪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
违法行为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
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
过失犯罪,
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
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
报案2、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
违法违纪行为
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
家属进行
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