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
违约金;
2、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
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
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
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约定的
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
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