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开具事故认定书,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交警沟通,了解不开具的具体原因。若因资料不全等合理原因,应积极配合补充所需材料。
(二)若交警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具,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请求监督并责令原交警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由督察部门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职责。
(四)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
相关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