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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50条规定如何

1、对羁押、服刑或者被劳动的教养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解除羁押、劳动的教养或者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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