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侦查阶段,
羁押分
拘留和
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
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逮捕: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