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有出借本领
(二)出借人
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借口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虚构的可能
(四)
当事人两方在肯定期间内屡次参加
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
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冲突
(六)当事人两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无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债人的另一半或
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
债权人提议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纷争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