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被告在起诉期间卖车且损害债权实现,先判断是否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若是且相对人知情,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卖车行为。
(二)若撤销行为不可行或债权仍无法全部清偿,收集被告卖车行为存在恶意及债权受损事实的证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若被告卖车是为逃避未来生效判决执行,向法院申请认定该行为无效,并将卖车所得纳入执行财产范围。
(四)若被告卖车是正常交易且价款用于偿债,原告则不能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