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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行政赔偿的主体

1、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该规定包括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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