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
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
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
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
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
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是经济诈骗的一种主要形式,
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
犯罪情节不同,面临
拘役、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
处罚,并且,还会被处以两万到五十万不等的
罚金。目前,信用卡
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