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同犯罪案件的
管辖。
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并案管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
犯罪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2、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
一名
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
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应分别讯问。
4、共同犯罪案件的
审查起诉。
对于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5、
简易程序的适用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