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或
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
侦查阶段查明的
犯罪事实和搜集的
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
保证案件的质量。
2、人民检察院在
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
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
犯罪嫌疑人或
被害人进行
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
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
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
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