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与
受让人之间的
债权转让未通知
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2、
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
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
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将债务人在
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4.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