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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人债权就打水漂了?两起案例教你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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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412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做律师的朋友聊天,他分享了两个很典型的案例。在公司债务执行中,很多债权人会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难题,以为债权就没希望了。其实并非如此,这两个案例能给大家提供新思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人债权就打水漂了?两起案例教你破局

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

案例一: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和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债权人有权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公司和股东张某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抗辩,否认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但吴律师抓住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用于工商登记这一细节,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关注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关注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重视身份信息使用:参与公司相关事务时,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提供身份信息可能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不能随意否认。

善用法律武器:遇到纠纷,要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专业律师能精准识别潜在法律救济途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公司债务执行难题面前,并非毫无办法。只要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善用法律武器,就能找到破局之道。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妨多了解法律知识,也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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