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
债务人的
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债务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
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
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
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人的
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死亡的债务人有
继承人并且继承人
继承了其财产的,应当对债务人生前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
债务人负有展行其
合同债务的义务,包括单独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但债务人展行时是否要求具有
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性质决定。展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
法律行为时,则必-英具有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债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通过移转
财产权利来进行,则债务人应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另外,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辅助人行债务。在给付为法律行为时,可委托
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纳入债务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