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应当返还。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达标,承包人的劳动和投入具有价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保证金作为工程相关款项的一部分,应予以返还。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保证金返还需按过错判断。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合格,发包人可不返还保证金;若发包人也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返还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未完工且双方就保证金返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保证金是否返还及返还金额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