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专利权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若包含则构成侵权,若缺少任一必要技术特征,一般不构成侵权。
(二)当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符合等同原则时,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也构成侵权。
(三)注意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申请或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范围作了限制性修改或陈述的,在侵权诉讼中不能再把该限制性内容纳入保护范围。
(四)遵循捐献原则,说明书公开但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属于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