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水管归属根据其位置和功能来判定。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属业主共有。为建筑物整体或多个业主共用的公共管道系统,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专有部分内仅供该业主使用的分支管道,通常视为专有部分附属设施,归该业主所有。
2.实践中,下水管系统具整体性,若无明确约定,从建筑物公共区域延伸至业主室内的下水管,公共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室内专有部分归业主个人所有。
3.业主对共有部分有维护义务,不能擅自改动或损坏。若因使用专有部分内下水管造成他人损害,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小区管理中明确下水管归属范围并公示,让业主知晓自身权责。
2.物业定期对公共下水管进行检查维护,保障正常使用。
3.业主使用专有部分下水管时应规范操作,避免不当使用引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