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时,像担保物权这类权利,其受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2)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清偿规则较为复杂。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质权和留置权也会参照相关规定确定优先顺序。
(3)普通债权之间,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普通债权按比例平等受偿;若不足以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提醒:债权人应及时了解自身债权性质及债务人财产状况,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债权顺利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