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2.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既然
报警,警察认定责任,
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
赔偿。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