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
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2、子女被他人
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
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
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
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3、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
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
离婚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