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持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熟后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您这个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您可以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详细咨询我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