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
信用卡用户套现的商户,多数为他人提供套现的做法,构成
违法经营罪.而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人,则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依据在于: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连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解释》还限定:“违背国家限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钱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缉尝光妒叱德癸泉含沪直接支付现钱,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
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限定,以违法经营罪
处罚。”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钱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本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做法予以重拳打击。违背国家限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钱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钱,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限定,以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做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资本20万元以上
逾期没还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限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资本100万元以上逾期没还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限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
刑事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限定,以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