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等基础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为,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二)若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或法院调解结案,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三)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保全费用,通常遵循败诉方负担的原则。
(四)聘请律师的费用,若无借贷双方特别约定,一般由聘请方自行承担。可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