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要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法院裁定认可。
(二)裁定生效后,管理人负责执行分配,将破产财产变现进行金钱分配,按法定清偿顺序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及税款、普通债权。
(三)存在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管理人需将分配情况报告给法院,并通知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