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
共同财产偿还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和
偿还贷款部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