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为基础,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变,而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取得一种独立的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等),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与
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
物权,不同于所有权中单纯的
使用权能.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只能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只能是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实施
土地出让行为.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合同中约定为限,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受让方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向出让人支付出让金为代价,一般在出让
合同签订后的法定期限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内分期支付.
5、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第一步,反映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