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领养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
收养登记证明。
3、办理领养证,应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等。
4、依据《
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领养孩子可以在县级民政部门收养
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